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722号

申请人: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2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4478N。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阳南路88号虹桥苑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468R。

法定代表人:刘家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3167U。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8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6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95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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