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425号
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B区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KHHR1M。
法定代表人:徐崇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桐,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洁,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2: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2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4478N。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
准予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 瑶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