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425号

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B区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KHHR1M。

法定代表人:徐崇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桐,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洁,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2: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2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4478N。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

准予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 瑶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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