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502民初331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3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林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甘肃林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苟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