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巨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天水巨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润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巨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正大水岸都市**南。
法定代表人:常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润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路****厂房(光明高新园西片区)厂房第******/div>
法定代表人:魏文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水巨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润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甘肃鼎泰中汇广场LED显示屏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九条约定,执行本合同若发生分歧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后可续签补充合同;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乙方为被上诉人深圳中润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