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223某某与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成路北侧(生态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江苏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8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孙 权 审 判 员  朱 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