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成路北侧(生态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江苏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8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孙 权
审 判 员 朱 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