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

神木市博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47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6134-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703LG4-8,,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黄庄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杨有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阮培瑶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原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









被告: 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黄庄商住楼****











裁定制作部门





开发区法庭





保全裁定

案号





(2019)苏1182民初4472号之四









承办人





林星





移送执行日期





2020.4. 7









移送人





任晓慧





接收人















保全内容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 件承办人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意见





同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