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47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6134-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703LG4-8,,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黄庄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杨有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阮培瑶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原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
被告: 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黄庄商住楼****
裁定制作部门
开发区法庭
保全裁定
案号
(2019)苏1182民初4472号之四
承办人
林星
移送执行日期
2020.4. 7
移送人
任晓慧
接收人
保全内容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市***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 件承办人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意见
同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