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833613463,住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118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1972元,执行费77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5.11元并已转开执行费,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卫国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陈 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戴跃琴
书 记 员 施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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