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917833613463。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60733608R。
负责人:江泽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丁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