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

**与江苏百川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55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旋,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川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70516687U,住所地镇江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沈剑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833613463,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川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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