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

**与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887号
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6134-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港东北路24-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50000元,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江苏**新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港东北路24-28号









被申请人:**





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徐塘新村21号301室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21)苏1182民初887号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21年3月8日









移送人





缪 莹





接收人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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