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3民初3862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1栋1单元12层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佩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国,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王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处理老板恶意、恶毒打人。如果当时没有同事在场,会严重的多,后果不堪设想;2、恢复我的OA账号,能让我核对报销,对发了OA邮件《2016年销售考核制度讨论》进行取证等;3、恢复我的CRM账号,能对销售业绩数据进行核对、记录;4、拿出、提供强迫销售人员已经签署的《2016年提成制度》(附件1)、《2017年提成制度》(附件2)、2015年入职时给看的《提成制度》,将这3个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给我;5、劳动欺诈。强迫销售人员签署的《2016年提成制度》,是一个几乎让销售拿不到提成的《提成制度》,是劳动欺诈,该制度无效,该制度要么全部采用,要么全部不用,不接受修改制度的做法;6、如果《2016年提成制度》被判无效,2016年提成应先按2015年我入职公司时给我看到的提成制度执行,如果该制度也是不清不楚,按《2017年提成制度》执行,计算出2016年提成;7、解释强迫销售人员签署的《2017年提成制度》,并对该制度未明确的部分进行说明;8、计算出2017年的提成;9、2018年延用2017年提成制度,计算出2018年的提成及部分发放时间;10、给出思远通公司提成计算方法,计算出2015年、2016年、2017年销售软件产品的提成;11、对延迟发提成进行赔偿,按照每推迟1天赔偿万分之4.5来计算,从次年7月1日开始算起;12、某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业绩100%归我;13、把以上事项办完,尽快给我办离职手续,由于没有OA账号,连离职报告都无法写。审理中,***将其上述诉讼请求明确为:1、华特公司向***支付2016年提成278000元,2018年提成312000元,共计590000元;2、对第1项延迟发放的提成进行赔偿,按照每推迟1天赔偿万分之四点五来计算,从2018年7月1日开始算起,支付结清为止;3、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业绩100%归***,华特公司支付***提成4500元;4、华特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销售的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产品提成80000元。事实和理由:华特公司制订的2016年提成制度晦涩难懂,华特公司一直未对如何计算提成做出解释,该提成制度显失公平,***系鉴于华特公司的强势地位和对华特公司的信任与华特公司签订,系被迫签订,该提成制度应属无效协议。华特公司至今不与***结算2018年的提成,且华特公司称其已对***作出开除处理,更应与***结算2018年的提成。华特公司一直未与***结算提成款,造成原告经济困难,应对***进行合理的补偿。华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中锋在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中没有实质贡献,李中锋无权决定该项目的业绩分配,该项目的业绩100%归***。李中锋与其他人合办了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OA等软件产品。***在2016年、2017年销售了一些软件产品,但李中锋从未告知***提成如何发放,数额是多少。***与李中锋沟通此事时,李中锋与王春雷(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推诿,没有下文。***不认识王春雷,***是追随李中锋销售软件产品,且李中锋是管销售的,李中锋应该负责此事。
华特公司辩称,2016年提成制度经双方签订后已经生效,***主张该制度显失公平,系合同撤销事由,本案不是撤销之诉。根据2016年提成制度,经核算,***2016年提成为53009.70元,华特公司已经向***支付了2016年全部提成,不存在拖欠提成的事实,***认为华特公司延迟发放要求赔偿以及其赔偿标准无法律依据;2018年提成未予核算,系因项目未到结算期,庭审中双方已经确认是未到结算期,结算期到后华特公司同意就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华特公司同意就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业绩向***支付4500元的业绩提成;4、华特公司与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联,***的第4项诉讼请求,与华特公司无关。综上,华特公司认为***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华特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28日,***与华特公司在《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上签名,该销售任务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的业绩能力及公司运营需要,销售部门对***的薪金福利做出规定,其中,薪酬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奖励(销售额的1.5%);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或执行的合同/订单。***在华特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2月1日。
2019年2月22日,***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同年2月28日作出江劳人仲不字[2019]第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决定不服,诉至本院。
审理中,***提交《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2017年提成制度(实为表格)、2016年销售考核制度讨论、与销售人员杨栋的QQ聊天截图、录音、与李中锋、王海波QQ聊天截图、2016年业绩按照2016年提成制度计算提成(载明***可获得的提成合计56462.54元)、对2016年业绩按2016年制度计算的结果进行分析、2016年业绩按照2017年提成制度计算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声明等证据,拟证明2016年提成制度显失公平、不合理,***未看懂2016年提成制度,是华特公司强迫***所签,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按照该提成制度***无法获取提成,且后期对2016年提成制度进行过重新拟定,直至2019年对2016年提成制度如何计算仍无具体依据,***要求按照2017年提成制度执行,但华特公司不同意,***认为应按照2017年提成制度计算2016年度提成。华特公司对***提交的《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打印版是双方签订的提成制度原稿,***对于提成制度是清楚的,与***所述不符,且上述合同是劳动合同外的提成制度,双方已经签订,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理的;“2017年提成制度(实为表格)”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表格与***所述不符,不是2017年签订的提成制度,仅是提成表格,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2016年销售考核制度讨论”真实性有异议,系***自己所写,其观点华特公司不予认可;“与销售人员杨栋的QQ聊天截图”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截图所载内容,能证明签署提成协议的时候,签署人均看过该协议,且华特公司多次对该协议进行过解释,与***在诉状中陈述不符;“录音”根据录音的内容,***所想证明的相关内容一直是***在多次强调,录音对象并未予以确认,无法印证***所述事实,亦无相关依据;“与李中锋、王海波QQ聊天截图”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内容明显与***证明目的中陈述的事实不一致,2016年的提成制度实际上仅执行一年,2017年又重新制定了提成制度;“2016年业绩按照2016年提成制度计算提成”华特公司对***按照2016年提成制度计算出来的提成无异议,但该证据不具备书面证据的形式要件,***系对2016年提成制度有异议,而不是对提成金额有异议,其计算的提成数额与华特公司计算的提成数额一致,***虽然强调是没有提成的提成制度,但实际上有5万多元的提成,其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2016年业绩按照2017年提成制度计算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对分析结果有异议,该分析系***脱离双方提成协议自行计算明显不合理,无依据,且结论“让你拿不到提成”明显与事实不符;“声明”系***脱离了签订的提成协议自行推算,且每一年公司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之间没有可比性。
华特公司提交《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及《***2016年销售提成核算表》(载明***2016年业绩奖励为53009.70元)、《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目标计划承诺书》(即2017年销售目标计划承诺书)及《***2017年销售提成核算表》,拟证明华特公司同意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对***予以提成奖励,双方为此签订了销售任务书,该销售任务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2016年提成标准就是按照***所陈述的,未经过***仔细核对,公司强制要求员工签订的,不合法,***不予认可。华特公司提交销售预提应收款表(载明***在2017年预提2016年销售提成20000元、在2018年预提2017年销售提成30000元)、个人应收款表,拟证明***在华特公司发放的各项工资待遇之外,另预提了50000元提成奖励,并借支46314.44元;因***现在不配合华特公司清算账目,导致2018年的提成奖励没有***提成的成本数据,且部分项目没有到结算期而无法算出。***对于上述证据中的预支50000元提成无异议,借支46314.44元亦无异议,但认为借支款项系用于工作。
关于2018年提成,***称,每年提成都是次年的6月30日计算,但没有回款就下回结算,2018年提成没到结算期,***诉称的312000元系估算。华特公司亦称每年提成原则上是次年的6月30日计算,但提成要根据项目回款计算提成,有些项目不一定会在6月30日完成,提成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才结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合同书、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华特公司在2016年根据***的业绩能力及公司运营需要,对***的薪金福利做出规定,双方均在《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上签名,表明***知晓其2016年业绩提成的相关规定。现***认为该销售任务书中所载提成制度晦涩难懂,华特公司一直未对如何计算提成做出解释,系华特公司强迫***签订。但***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2016年销售任务书,不足以证明系华特公司强迫***所签。因此,华特公司按该销售任务书中载明的提成方式计算提成,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关于***2016年提成的具体数额,华特公司对***提交的按该销售任务书计算出来的***可获得业绩奖励额即销售提成合计56462.54元无异议,故华特公司应按该数额向***支付2016年提成,即36462.54元[56462.54元-20000元(***已预支付2016年提成)]。因此,对***要求华特公司向***支付2016年提成2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曾就华特公司未发放***2016年提成,责令华特公司限期支付的证据,故对***要求华特公司对延迟发放其2016年提成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特公司称其已经向***支付了2016年全部提成的意见,因华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预提了20000元的2016年提成,另30000元系预提2017年提成,46314.44元系借支款,因此,对华特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自称2018年提成没到结算期,其诉称的312000元系估算,因此,对***要求华特公司支付2018年提成312000元及延迟发放该提成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认为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业绩100%归***,并要求华特公司支付其提成4500元。华特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该提成款,对此,本院予以照准。
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华特公司均是独立法人,***未提供两家公司有关联,以及华特公司应向***支付其2016年、2017年销售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产品提成的证据,故对***要求华特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销售的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产品提成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提成36462.54元;
二、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提成4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员  王佩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