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5316号
原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汉江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思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0)鄂0103民初5308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03民初53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范正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