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微联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5063号
原告:武汉微联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中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微联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微联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微联有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微联有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