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4701号
原告: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3,4,****楼****。
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中瀚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葛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美一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贺雪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婧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