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西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自忠路**。
法定代表人龚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84民初19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向原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5810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电梯安装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684执151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邬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