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91民初1966号
原告南京霸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舒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太元智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霸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霸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