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民初213号之一
原告:**新,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园北路**(东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聪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新与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新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柴衷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