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园北路**(东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聪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该公司又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