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3723号之一
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滕州市。
经营者:**。
担保人:**,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鲁0481民初37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