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滨湖镇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81执异108号
***:滕州市滨湖镇西***党支部。
负责人:***,该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滨湖镇西***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党支部书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滨湖镇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滕州市滨湖镇西***党支部对冻结、提取其在滕州市滨湖镇人民政府财务双代管资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滕州市滨湖镇西***党支部称,2017年11月,按照滕州市市委组织部下发党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拨付西***党支部补助资金9万元。因西黄村党支部没有专用账户,该款存在西***村民委员会账户中,根据滕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该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法院所冻结双代管资金中的9万元不属于西***村民委员会收入,该冻结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当。请求依法解除对该资金的冻结、提取并予以返还资金。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滨湖镇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鲁0481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滕州市滨湖镇西***民委员会在滕州市滨湖镇财政所和经管站的双代管账户资金29万元。2019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鲁048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滨湖镇西***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678.06元。调解书生效后,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9)鲁0481执89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滕州市滨湖镇西***民委员会在滕州市滨湖镇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资金178861.41元。当日,该款缴纳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滕州市滨湖镇西***党支部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双代管资金9万元的冻结、提取措施并返还资金。
另查明,2017年11月20日,滕州市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领取补交党费补助资金做好党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经费缺乏的村、社区党支部党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省、枣庄市下拨及市级留存的补交党费资金、经济补助资金、党员教育和党支部书记培训补助资金、两新组织、经费缺乏的村、社区党支部活动经费,返还所属离退休党支部补交党费等资金拨付给各镇街党委等,各镇街党委将所有补助资金投入使用,专人负责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执行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党费使用专门立账,做到账、票、款相符。具体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费用、购买党报党刊等、补助生活困难的老党员、修缮、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等费用。2018年补交党费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薄弱村、空壳村投入滨湖镇西***土地流转经营项目下拨党费3万元;补交党费支持修缮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滨湖镇西黄村原村办公室转给卫生室使用,拨付党费5万元,预计修缮时间2019年4月;滕州市滨湖镇西黄村党支部委员会补助金额1万元。2018年2月28日,滕州市滨湖镇西***收到2017年党费补助资金9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本院(2019)鲁048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2019)鲁0481执89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滕州市市委组织部文件、滨湖镇党委组织科关于滨湖镇西黄村党费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台账、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单位的责任财产。本案涉案资金中的9万元的党费补助对象为滕州市滨湖镇西***党支部,按照滕州市委组织部关于经费缺乏的村、社区党支部党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要求,上级组织下拨的党费由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安排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属于被执行人滨湖镇西***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本案裁定对其冻结、提取不当,应当中止执行。因此,***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滕州市滨湖镇西***党支部党费补助资金9万元的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颜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