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81民初3048号
原告:枣庄高新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北于村。
负责人:熊仕前,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平,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庄区,现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兆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枣庄高新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枣庄高新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高新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0元,由原告枣庄高新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吕世峰
人民陪审员  李传云
人民陪审员  雷天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