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723号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兆贵,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滕州市滨湖镇西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西黄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加干,村主任。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滨湖镇西黄庄村民委员会在滨湖镇财政所和经管站的双待管账户资金29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滨湖镇西黄庄村民委员会在滨湖镇财政所和经管站的双待管账户资金29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