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3民催5号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64413190K。
法定代表人:黄兆贵,经理。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31300051/42689648、31300051/42689646,出票金额均为壹拾万元、出票日期均为2017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8年6月28日、出票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付款行枣庄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孙彦明
审判员  于秀洪
书记员  李 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