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滨湖南医院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新奥能源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滨湖南医院西。
法地代表人王礼,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滕州新奥能源物流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