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

高密市金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成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1406号
申请人:高密市金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成邦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金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成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xxx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高密市成邦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传统查询,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五、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无需采取以上两项措施,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