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5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牟长征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