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5民初13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