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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建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罗相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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