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禹法执字第588-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生,住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生,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生,住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查封被告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现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原告申请续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告名下存款2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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