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

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3280号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袁泽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军,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杜银忠,镇长。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2元,减半收取14936元,由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