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4631号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26707734H。
法定代表人:袁泽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军,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文娟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