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383号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泽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军。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民。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原告承揽了高密市东北乡诺澳花园小区工程。并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了孙厚军。被告在仲裁申请时称:其于2018年5月6日受雇于李忠文在工地上从事劳务,于2018年7月7日受伤。原告认为,原告既不认识李忠文,也不认识被告。被告在什么地方受伤,何时受伤原告均不知情。也就是说,原告并未招收被告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工作。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被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自愿补偿被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元,于2019年5月5日前付清,付至被告的银行卡(姓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账号:62×××07),被告自愿放弃其他损失;
三、若原告不按期付款,被告可按18000元申请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德春
人民陪审员 董泗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