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高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