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高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