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

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5民初652-2号
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