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

于会才、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82民初505号 原告:于会才,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省桦甸市。 被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会才与被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会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华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会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源公司共同偿还欠原告的工资本金44,835.5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由华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带领于会才到华源公司在山东省东北乡五家庄工地承包砌院墙的工程,在施工期间,***经常拖欠于会才的工资。2021年12月23日,经于会才与***对账,确认华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中,包含拖欠于会才的工资44,835.5元。现经于会才多次向***讨要工资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于会才的起诉意见,我与于会才共同在华源公司干活,因华源公司没有给我钱,所以我没有钱款给于会才。是我和于会才共同承包的华源公司的工程,于会才不是为我打工,于会才大概干了几个月就撤出合伙,之后回到桦甸。 华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于会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华源公司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故对***无异议的***身份信息、华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录音光盘、转账凭证7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于会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华源公司雇佣于会才、***到华源公司位于山东省高密市东北乡五家庄的棚户区改造工地砌院墙,按每延长米180元计算劳务报酬。2020年7月,于会才离开该工地。华源公司与***结算劳务报酬,后***以微信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给付于会才部分钱款。2021年12月23日,***出具证明,载明“本人***自2019年到2020年间,带于会才到山东省高密市华源建筑有限公司东北乡五家庄工地砌院墙,现公司工资未结清,未结清工资中欠于会才工人工资44,835.5元,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华源公司雇佣于会才提供劳务,并约定了劳务费标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华源公司应依约定给付报酬,其未给付于会才报酬已构成违约,故于会才要求其给付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于会才要求***共同承担给付劳务费责任,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佐证该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于会才关于利息的主张,因未提供与华源公司约定还款期限的证据,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于会才劳务费共计44,835.50元; 二、驳回于会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