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分区。
法定代表人:陆军,职务: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兰,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悦,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齐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分区(以下简称***分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分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该鉴定意见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分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师国亮
审 判 员 陈婷婷
代理审判员 白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志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