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开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云南浩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02民初1334号
原告:***,男,苗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蒙自市雨过铺镇观音村委会江水地新冠农场。
原告:***,女,苗族,1969年3月16日生,住蒙自市芷村镇那斗冲村30号。
原告:***,女,苗族,2017年5月15日生,住蒙自市雨过铺镇观音村委会江水地新冠农场。
法定代理人:***,女,苗族,1987年3月5日生,住蒙自市雨过铺镇观音村委会江水地新冠农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开远市灵泉东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云南浩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创意英国国际公寓D座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秀美诉被告开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云南浩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计30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仁添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