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26民初765号
原告:****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杨免庄大沟箐。
法定代表人:汪俊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飞,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浩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河东路下段南侧铂金紫园祥云居2幢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定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
第三人:云南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21层2118-2124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光怀,女,1988年2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系云南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浩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号商贸有限公司的年产1000吨普洱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总价报告”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号商贸有限公司的年产1000吨普洱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总价报告”不属合同或协议,当事人对其只能进行抗辩,不能单独提出诉请要求确认有效或无效,其不具有可诉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75元,原告****号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宜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文 祖
人民陪审员 李 仙 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海花
书 记 员 鲁 泽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