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82民初3753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宝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