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杨屯镇高官屯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
法定代表人:李承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鲁1526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