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财保34号
申请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杨屯镇高官屯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
法定代表人:李承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
申请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汽车两辆(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鲁P×××**;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鲁P×××**)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79元,由申请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