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
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延平区朝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