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民委员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朝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93664386。
法定代表人:林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良献,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837729319648。
法定代表人:蓝华荣,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8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民委员会给付执行标的386836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108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林权,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林权,亦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村财账户进行冻结。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法人代表沟通,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目前村里财务困难,无力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9月26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的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止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林权,不对被执行人村财账户进行冻结,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林权,不对被执行人村财账户进行冻结,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世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