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3民初87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朝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93664386。
法定代表人:林永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9元,减半收取计2,559.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巫金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师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