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32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钟进章。
被执行人: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源。
申请执行人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闽0981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0及利息;执行费5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瑞方
执行员 蔡庆华
执行员 詹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