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美格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9层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财经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美格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8-310号,现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28号春天城5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美格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6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