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664号
原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财经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911876021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户全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淑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