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3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潘家湖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昌林,男,生于1982年6月18日,汉族,住恩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李昌林的银行存款303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