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继承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民抗5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潘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069551675。
法定代表人:王富安(原为王云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的继承人):任王英,女,生于1956年8月3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56********,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沿江大道法苑小区****。系原审原告康伦新之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的继承人):康磊,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住恩施市沿江大道法苑小区****审原告康伦新之子。
二被申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邹湘鄂,湖北夷水律师事处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昌林,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住恩施市>
申诉人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任王英、康磊、李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抗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恩州检民(行)监(2019)422800001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恩施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开德
审判员  袁 民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楚旭
书记员谭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