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潘家湖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谢新国
审 判 员 白景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